浅谈投标有效期
发布时间:
2016-11-28
浅谈投标有效期
在招投标环节中我们不可避免的会碰到“投标有效期”这个专业术语,它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所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
《合同法》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得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标有效期”的另一个作用是约束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从而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投标人的报价考虑了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波动风险,一旦超过投标人考虑的时限,风险将发生变化。
确定“投标有效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即招标人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件时,规定对投标人做出承诺的期限。如果招标人的承诺迟迟不能作出,将会极大地增加投标人的经营风险。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2、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这一规定要求招标人在开标后90日内完成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3、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虽不能前述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和定标,但能合理利用时间,赶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同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不一定必须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由此可见: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起着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招投标双方都应重视,合理设置、响应投标有效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龚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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