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安装”工程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
2011-10-28
“绿色安装”工程成果评价标准
(2010年修订版)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能、环保和低碳、减排的国策,推进上海安装业可持续发展,引导并规范“绿色安装”行动的科学、有序开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中的安装工程。
1.0.3 评价“绿色安装”工程成果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节能与能源利用
2.1 节电
2.1.1 施工用电应配置独立的电流计量器,有效监控电能耗量。
2.1.2 全面使用高效节能型施工用电设备,如逆变式电焊机、变频式电动机具等;电功效率≥85%。
2.1.3 全面使用高效节能型现场办公用电设备,其能耗标准应符合1~3级(2008年标准)。
2.1.4 全面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电磁辐射大的施工和办公生活用电设备,淘汰或维修好带病的用电设备,此项工作覆盖面应达到100%。
2.1.5 施工照明:全面使用节能型电光源(技监局认证),现场办公区域宜采用节能灯具,有条件的可加装光控装置。过道、厕所宜采用LED照明灯具,有条件的可加声控装置。
2.1.6 采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办公生活区)等。
3.2 节油
2.2.1 应有专人调度生活办公车辆和工程及运输车辆,优化运输线路和拼车方案,多拉少跑,减少油耗和碳排放量。
2.2.2 淘汰各类油耗大,污染重,不达标的老旧车辆和用油设备;淘汰或及时维修保养好各类带病车辆、带病施工(用油)设备。
2.2.3 采购应尽量就地就近取材,500公里内采购量应占总量的70%以上。
2.2.4 禁止用汽油清洗机械设备,应用煤油/柴油请洗,并集中回收再利用。有条件的工程应设置废工业油回收再生装置,有效循环利用。且严禁向土壤和下水道排放工业废油。
1 清洗用煤油、柴油的回收率不小于90%
2 冲洗管道用:液压油/润滑油回收率不小于95%
说明:回收循环再生工业机油等,应有专人负责,如本单位无条件处理废油,则应通过合同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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